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厦*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厦*,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女,22岁,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尤松松
书记员郭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