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洪墩镇尚读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洪墩镇王玢村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吉培
书记员连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