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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邵民初字第4040号
  •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洪墩镇尚读村村民。

  • 委托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洪墩镇王玢村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肖吉培

  • 书记员连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