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另有证据需要收集,须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现年32岁。
被告石**,女,汉族,现年21岁。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予
书记员周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