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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李*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申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退付原告李**、李*22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2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西民初字第2856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华池县。

  • 原告李*,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庆城县。

  • 被告孙**,男,1943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脱宏

  • 书记员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