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李*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申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退付原告李**、李*22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2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华池县。
原告李*,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庆城县。
被告孙**,男,1943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脱宏
书记员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