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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巢某某、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巢某某、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巢某某于2014年8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婚前被告方向其索要了彩礼78800元,另又索要了现金10000元用于巢某某购置衣物和金银首饰。2015年初,巢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诉请被告退还上述彩礼和现金共计88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巢某某、巢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其同意退还彩礼4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经双方协商,原告先后向被告方支付了彩礼73800元,后又交付“离娘钱”等费用1万余元。2014年8月29日,张某某与巢某某未经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5年1月巢某某与张某某分居。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巢某某、巢某某以与原告张某某成婚之名,索要并收受原告的大额现金,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彩礼款,理由正当,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交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巢某某、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51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城民初字第1693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

  • 被告巢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

  • 被告巢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云杰

  • 书记员付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