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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常*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环**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常*退还申请人龙某某彩礼等款项68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申请人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以常*所有的甘M2350号车辆抵顶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环执字第604号
  •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

  • 被执行人常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建利

  • 书记员张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