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环**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常*退还申请人龙某某彩礼等款项68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申请人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以常*所有的甘M2350号车辆抵顶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常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建利
书记员张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