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高某某申请李某某、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冯某某支付申请人高某某彩礼款45000元,承担执行费575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冯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国瑞
审判员白克恭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温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