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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李某某、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高某某申请李某某、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冯某某支付申请人高某某彩礼款45000元,承担执行费575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冯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城执字第231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 被执行人冯某某。

  •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国瑞

  • 审判员白克恭

  • 审判员郑富春

  • 书记员温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