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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石*、被告石*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7月,原告与被告石*相识并交往,同年农历9月订婚。订婚时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婚约财物款共计100300元,其中:彩礼58000元、离娘钱2000元、衣服款15000元、表礼5000元、银元2枚折价1000元、四金首饰10300元。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摄像机一台,其中原告出资9000元。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于同年农历1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2014年3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2015年9月8日,经环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与石*离婚。原告给付二被告上述婚约财物款后,直接导致原告生活极度困难。现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婚约财物款100300元,其中:彩礼款58000元、离娘钱2000元、衣服款15000元、表礼5000元、银元2枚折价1000元、四金首饰10300元、摄像机款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辩称:原告所述与被告石*订婚及举办婚礼时间属实。原告与被告合资购买摄像机一台,订婚后原告给被告购买四金首饰一套,价值10300元。被告认为摄像机款和四金首饰款的性质依法应属赠予物,不同意返还。

被告石*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石*相识交往,订婚、举办婚礼的时间均属实。订婚时,原告之父与被告石*某言定彩礼58000元、离娘钱2000元、衣服钱15000元、表礼5000元、银元款1000元,后原告之父将前述钱款交予被告石*某。被告石*某认为前述款项均是原告之父给付的,原告未给被告石*某分文钱款,故原告没有请求被告石*某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原告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被告石*某也没有返还婚约彩礼的义务。被告石*某仅酌情向适格原告返还彩礼款,其他诸如离娘钱、衣服钱、表礼、银元款均属于赠予物,依法不再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7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相识并交往,同年农历9月订婚,订婚时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石*、石*某彩礼款58000元、离娘钱2000元、衣服款15000元、表礼5000元、银元折价款1000元,原告为被告石*购买金首饰四件,购买价10300元,摄像机一台(原告与被告石*合资购买)。2013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2014年3月14日,在环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王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石*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环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王某某与石*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订立婚约时约定彩礼款,且原告已实际给付,该行为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系法律所禁止;被告石*某、石*借婚姻向原告索取彩礼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退付彩礼款、离娘钱、表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彩礼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酌情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件金首饰、摄像机等财物因以上财物属原告为了促成婚姻向被告的赠与,该赠与系原告自愿且已实际履行,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衣服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虽向被告石*支付15000元衣服款,但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石*已实际购买了待婚衣服进行了消费,可认定为原告向被告的赠与,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石*、石*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离娘钱、表礼款共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石*、石*某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6元,被告石*某、石*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环民初字第2334号
  •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李永彦,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石*。

  • 被告石某某。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鹏云

  • 书记员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