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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崔**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崔**、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廿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王**的银行存款92859元;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法执字第41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陈德军,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执行人崔**,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

  •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敖敏

  • 审判员强斌

  • 人民陪审员李海芸

  • 书记员马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