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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与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某诉被告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晁某某以“决定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九百五十九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民三初字第478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晁某某,男,汉族,村民。

  •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民。

  • 被告陈*甲,女,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生祥

  • 书记员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