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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某某诉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708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冶某某,女,回族,生于1995年3月5日,农民,文盲,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韩某某,男,回族,生于1991年5月13日,农民,文盲,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安国春

  • 书记员张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