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冶某某,女,回族,生于1995年3月5日,农民,文盲,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韩某某,男,回族,生于1991年5月13日,农民,文盲,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安国春
书记员张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