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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冶*、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728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91年2月2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喇德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冶*,女,生于1997年8月12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冶*甲,男,生于1970年7月21日,回族,文盲,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安国春

  • 书记员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