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91年2月2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喇德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冶*,女,生于1997年8月12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冶*甲,男,生于1970年7月21日,回族,文盲,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安国春
书记员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