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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童*甲、童*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童*甲、童*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乐民初字第896号
  •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日。

  • 被告童*甲,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2日。

  • 委托代理人南积金,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26日。

  • 被告童*乙,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2日。

  • 委托代理人李照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长恩

  • 书记员辛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