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就诉讼费的负担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200,被告负担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先琳,青海省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农民。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三中
书记员李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