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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魏某某与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就诉讼费的负担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200,被告负担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1441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农民。

  • 委托代理人:宋先琳,青海省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农民。

  •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三中

  • 书记员李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