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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闵**、闵**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海诉被告闵**、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沙力海撤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化民初字第419号
  •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

  • 被告闵**哈,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

  • 被告闵**,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系被告闵*力哈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耀庭

  • 书记员张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