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海诉被告闵**、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沙力海撤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
被告闵**哈,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
被告闵**,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系被告闵*力哈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耀庭
书记员张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