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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399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回族,1991年2月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徐慧,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马*乙,女,回族,现年29岁,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张某某,女,回族,现年48岁,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福成

  • 书记员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