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甲,男,回族,1991年2月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慧,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乙,女,回族,现年29岁,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张某某,女,回族,现年48岁,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福成
书记员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