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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办理完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灵民初字第662号
  •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

  • 委托代理人杜少锋,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宋*甲,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宋**,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霞

  • 书记员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