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某某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依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孩子。婚礼后原告父母给原告送了冰箱1台、洗衣机1台、毛毯1条、被褥2套。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3月被告送原告回娘家居住五个月后,双方到吴*打工。一个月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父母购买的长城使来克斯冰箱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毛毯1条、被褥2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原来互不认识,由媒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1月3日依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因矛盾纠纷,双方分居已经一年多了。原告主张的冰箱1台、洗衣机1台、毛毯1条、被褥2套是婚后原告父母来看原、被告时买的。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约于2012年底2013年初依照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孩子。2013年双方在吴*打工期间因感情问题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一年多了。婚礼后原告父母看望原、被告时购买了冰箱1台、洗衣机1台、毛毯1条、被褥2套,冰箱等物品现均在被告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父母购买并带到被告家的冰箱1台、洗衣机1台、毛毯1条、被褥2套,是按照风俗基于原、被告婚约关系购买的,应界定为原告陪嫁物,系原告个人财产,应由原告带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某的陪嫁物冰箱1台、洗衣机1台、毛毯1条、被褥2套由其带走。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原民初字第1206号
  •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4年2月9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初中文化,住海原县。

  • 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汉龙

  • 书记员姬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