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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宣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甲彩礼款200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200.00元,以上合计20200.00元。但被执行人宣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执字第518-1号
  •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甲,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 被执行人:宣某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志凯

  • 书记员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