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宣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甲彩礼款200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200.00元,以上合计20200.00元。但被执行人宣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甲,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宣某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志凯
书记员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