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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被告马*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14年7月,经被告亲戚介绍我与被告马*乙相识。我与被告经过几个月的打电话、发信息联系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中旬,我通过媒人马**给付被告方*礼款40000元、人情钱1000元、买衣服花费5000元、租车费1000元,给被告买首饰5000元。同年11月20日,我们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的第4天,被告在我衣服口袋内取出一盒烟扔给了我父亲。我一气之下跑到山上转了转,但与被告没有言语上的冲突。当天,被告就没有给我好脸色,一直不和我说话。我曾试图哄被告开心,但都无济于事。第六天早上,被告提出要与我“离婚”并想出门打工挣钱先还我一部分彩礼,让我不要告诉父母。我好说歹说,被告去意已决。2015年1月20日、1月23日,被告再次发短信声称要外出,不能让双方父母知道。考虑到春节临近,我再三祈求,被告仍于1月27日以上县干洗衣服为由一去不复返。当天下午,我将离家之事禀告了父母。我的父亲给被告马*丙打电话询问被告马*乙去向,被告说未见被告马*乙回家。过了10天,我和我父亲一同到被告娘家,始终未见被告马*乙。综上,我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方*礼及其礼品等,如今二被告却视“婚姻”为儿戏,无故毁约,致使婚约关系难以实现。现我要求二被告返还我彩礼款等共计8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马*甲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马*乙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被告马*丙辩称,原告与我女儿马*乙订婚、结婚的时间及我女儿从原告家出走的事实都属实。我女儿以前结过婚,跟原告结婚属二婚,他们两是自由恋爱,关于结婚是他们商量好后才通知我的。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与我无关,我女儿已经是成年人了,彩礼也没有给到我手,故不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被告马*丙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乙与被告马*丙系父女关系,被告马*乙属再婚。2014年7月,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11月,原告马*甲经媒人马**介绍送给被告马*乙、马*丙彩礼40000元、买首饰现金5000元等,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并以此为条件订婚。2015年1月7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月27日,被告马*乙以上县干洗衣服为由离家出走。2015年3月25日,原告马*甲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请求。

另查明,被告马*乙的陪嫁品有被子两床、毛毯两条、褥子两条、暖壶两个、盆子两个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原告马*甲因该婚姻给两被告给付了数额较大的彩礼,给原告马*甲生活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故原告马*甲请求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与法有据,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马*乙、马*丙返还原告马*甲彩礼款25000元;因被告马*乙的陪嫁品系其同居前个人财产,故归被告马*乙所有;原告马*甲给被告马*乙所送的衣服价值较小,系原告马*甲为增进其与被告马*乙之间感情所送的赠与品,故对原告马*甲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甲彩礼款25000元;

二、被告马*乙的陪嫁品被子两床、毛毯两条、褥子两条、暖壶两个、盆子两个归被告马*乙所有;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855号
  •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1993年10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 被告马*乙,女,1992年12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 被告马**,男,1966年10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文斌

  • 书记员何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