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沈*与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彩礼30000元,另外原告先后给被告购买衣物价值12000元。现被告不同意结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彩礼30000元,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没有举行订婚仪式,而是举行过定婚仪式,原告所给的30000元应称为聘金而不是彩礼。2、30000元聘金是原告父母给的,故原告本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原、被告发生争议后,经媒人刘**调解,衣服、鞋子、包和首饰退还给了原告,聘金不退,争议已处理完毕。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QQ空间留言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网上诽谤被告。

2、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原告打电话威胁被告。

3、证人刘**陈述:原、被告这门亲事是刘**介绍的。2012年1月份刘**打电话给原告沈*的母亲温某某说给沈*介绍对象,当时温某某说沈*还没有工作,等给沈*开好店后再说。五月份温某某让刘**去撮合原、被告的婚事,后约定原、被告见面,见面时间大概在七、八月份,后来他们两个人就恋爱了。2013年1月份订婚,彩礼30000元是经过刘**的手给被告的。2013年7月份沈*给刘**打电话说他们两人闹别扭了,谁是谁非刘**也不太清楚,2013年10月底温某某把刘**叫回来缓解原、被告的关系,让原、被告和好,当时被告不接原告电话,缓和关系后被告接了原告电话,后来两人就闹成现在这个样子了。2013年11月份,温某某给刘**说如果不行就退婚,把衣服给被告穿,其他东西让被告看着退。刘**把原话给被告讲了,后来被告退了衣服、鞋子、包和首饰,彩礼钱没退。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予认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在留言中原告没有提到被告的名字,被告将原告书写的心情作为原告侮辱自己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且留言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不予认可,双方只是争吵,并不是威胁。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被告据以证明的事项不予确认。对证据3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2年7、8月份,原、被告经媒人刘**介绍相识,2013年1月份,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原告送给被告衣服、鞋子、包和首饰以及30000元现金。2013年6、7月份,因其他男子给被告打电话,致使原、被告发生争吵,后经刘**劝说双方亦未和好。2013年11月份,原告母亲温某某对刘**说如果不行就退婚,把衣服给被告穿,其他东西让被告看着退。刘**把原话转给被告,被告把衣服、鞋子、包和首饰退还给了原告,30000元现金未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造成原、被告未能结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对被告的社会活动和交往干涉过多所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彩礼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退还多少彩礼的问题,原告通过媒人刘**告知被告“衣服给被告穿,其他东西让被告看着退”,现被告已经把衣服、鞋子、包和首饰退还给了原告,故应当认定双方退还彩礼纠纷已经解决完毕。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未结成婚姻,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退还被告10000元。被告关于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彩礼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另一半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轮民初字第33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出生。

  • 委托代理人许东林,男,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九州建设集团轮台分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成功

  • 书记员李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