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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薛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呼图**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依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薛**支付案件款26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6000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90元(已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过多次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执字第393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魏*,男,汉族,电焊工。

  • 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博

  • 代理审判员盛建华

  • 代理审判员郑霞

  • 书记员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