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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郭*、韩**、宽城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郭*、韩**、宽城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27民初636号
  •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被告郭*。

  • 被告韩**。

  • 被告宽城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黄建勋,系该公司现场主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于晓强

  • 书记员于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