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郭*、韩**、宽城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
被告郭*。
被告韩**。
被告宽城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勋,系该公司现场主管。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于晓强
书记员于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