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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11日,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力鞋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调查发现方力鞋业名下无任何登记财产,且债务人股东经管理人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35840元,而方力鞋业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方力鞋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方力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温州**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鹿商破字第31-2号
  •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产清算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默

  • 审判员苏惺

  • 代理审判员胡斌

  • 书记员伍碧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