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荆州市**有限公司与湖北飞**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茌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湖北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龙启兵。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杨立谦
审判员冯吉臻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