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江西**限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且,申请人江西**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江西**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江西**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克银。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木义
审判员孙娟娟
审判员张坚键
(代)书记员戴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