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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嘉兴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上海**限公司以嘉兴欧**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具备了法定破产条件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材料。2015年12月8日,本院通知了嘉兴欧**有限公司。嘉兴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认为其未达到资不抵债以及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嘉兴欧**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上海**限公司货款1636688.21元及相关诉讼费,经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嘉兴欧**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清偿。嘉兴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滨江路25号,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被申请人在本院涉诉案件多起,多数欠款未能清偿。公司已于2013年7月份停业,现有资产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且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故债权人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限公司对嘉兴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善破(预)字第5-1号
  •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产清算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B区1275号。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嘉兴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滨江路25号。

  • 法定代表人:秦*,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斌

  • 审判员陈旻

  • 代理审判员曾宪未

  • 书记员朱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