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代理人。
被告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百玮,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马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