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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东交**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济民三初字第236-1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代理人。

  • 被告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韩百玮,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军生

  • 审判员武守宪

  • 代理审判员王超

  • 书记员马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