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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有限公司与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9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何庄村。

  •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 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喜周

  • 审判员董文秀

  • 代理审判员郑爱国

  •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