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亢龙**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被告保**有限公司、被告保**限公司、被告保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窗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种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65750.1),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亢龙**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被告保**有限公司、被告保**限公司、被告保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保留对被告保**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判决另一被告中再作出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
被告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代理人王金双。
被告河北**限公司。
负责人王**。
被告保定市**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
被告保定**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
被告保定市龙**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艳龙。
被告保定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纪。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良涛
审判员冯孟杰
审判员韩秋萍
书记员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