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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知民初字第294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生。

  •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国际中心1026号)。

  • 法定代表人钱东*。

  • 被告浙江**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 法定代表人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山

  • 审判员叶波平

  • 代理审判员龚震

  • 书记员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