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苏**限公司诉被告忻贤扬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孙**,被告忻贤扬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苏**限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杭州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苏**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向明、孙军峰,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文,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王江桥
书记员江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