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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苏**限公司与忻贤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苏**限公司诉被告忻贤扬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孙**,被告忻贤扬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苏**限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杭州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杭民三初字第4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专利申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杭州苏**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98号。

  • 法定代表人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向明、孙军峰,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忻**。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文,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为平

  • 代理审判员王江桥

  • 书记员江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