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两案合计收取人民币1050元,均由原告赵**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新沅路40号,身份证号码:430111198003170111。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广场8049,组织机构代码:08246706-8。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翠华
代理审判员潘亮
代理审判员黄瑜瑜
书记员许逸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