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增鸿诉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叶**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侯**。
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被告叶**,石家庄市驰耐电器批发部业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喜周
审判员董文秀
代理审判员郑爱国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