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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金*、三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于金*、被告三河**有限公司侵犯一种名称为“钢筋滚丝机”(专利号:ZL201020154046.6)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三河**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对原告张**持有的以上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并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对本案审理的请求,本院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己受理了被告三河**有限公司的无效请求,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该案作出了中止审理裁定。现原告张**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于金*、被告三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0.50元,减半由原告张**承担320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57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于金*。

  • 被告三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于金*,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良涛

  • 审判员冯孟杰

  • 审判员韩秋萍

  • 书记员任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