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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华**有限公司与杜**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莱州奥**限公司、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5920元,由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济民三初字第521-2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杜**,男,46岁,系莱州市沙河镇振农农机厂经营者,住山东省莱州市。

  • 被告莱州奥**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 法定代表人张**。

  • 被告孟**,男,47岁,滕州市界河镇庆平农机具销售部经营者,住山东省滕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雷存松

  • 代理审判员李现光

  • 代理审判员颜峰

  • 书记员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