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莱州奥**限公司、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5920元,由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费县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男,46岁,系莱州市沙河镇振农农机厂经营者,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莱州奥**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孟**,男,47岁,滕州市界河镇庆平农机具销售部经营者,住山东省滕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存松
代理审判员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颜峰
书记员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