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米瑞海**限公司(MiraeShipping(H.K.)Co.Limited)。
请求人第**限公司(BefirstEnterprisesLimited)因与被请求人米瑞海**限公司(MiraeShipping(H.K.)Co.Limited)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LONGRIVER”轮的船舶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LONGRIVER”轮船舶资料予以复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请求人:第一**公司(BefirstEnterprises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玄**(HYUNHYUNBAE),董事。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朝清
书记员褚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