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红诉被告张**、被告巨**限公司修理、重坐、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红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巨**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顾**,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张**,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巨**限公司。
住所地:巨野**开发区。
负责人宋*,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福建
书记员肖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