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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浦*甲与浦*乙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浦*甲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浦*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浦*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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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浦*甲,农民。
被告浦*乙,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锐锋
代理审判员张付全
代理审判员陶勇
书记员付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