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简称升华拜**司)诉被告杨**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升华拜**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升华拜**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梦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妍,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振威,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杨**,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蒋村止刘组2号。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李人久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