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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诉杨**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简称升华拜**司)诉被告杨**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升华拜**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升华拜**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一中民初字第6696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企业名称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吴梦根,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高妍,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赵振威,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 被告杨**,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蒋村止刘组2号。

  •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仪军

  •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 人民陪审员李人久

  •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