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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了(2010)二七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黄**等三人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宣判后,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5日16时至24时许,黄*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一洗浴中心房间内,以推饼赌博发生纠纷为由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使用弹簧刀将梁某某的下颌部刺伤,后梁某某被迫交出现金9000元。黄*伟等三人每人分得500元。赃款未追回。该犯系主犯;于2015年10月15日缴纳罚金15000元。

罪犯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获得表扬(有效分13分);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刑更310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抢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豫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进

  • 审判员张永增

  • 人民陪审员靳霞

  • 书记员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