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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训学校与李*、莫**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训学校诉被告李*、莫**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训学校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训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西**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93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企业名称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西安**训学校。

  • 法定代表人郭*。

  • 委托代理人白东升。

  • 被告李*。

  • 被告莫**。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熠

  • 审判员史琦

  • 审判员曹卫军

  • 书记员华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