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训学校诉被告李*、莫**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训学校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训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西**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西安**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白东升。
被告李*。
被告莫**。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史琦
审判员曹卫军
书记员华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