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自诉人张某某提出的被告人兰某某犯侵占罪的控诉缺乏犯罪事实的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兰某某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自诉人张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详细调查就枉下裁定,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控诉,依在案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张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起诉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大学文化,系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子洋
审判员赵佳娜
审判员田小芳
书记员侯汭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