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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驾驶冀T号轿车沿深穆路行驶至深州市西马庄村村西时,因躲避前方车辆导致逆行与停在公路北侧秦*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乘坐电动三轮车的任*多处轻伤及左下肢重伤。之后李*驾车逃逸,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到深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任*、秦*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0元,被告人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秦*、任*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州市交警大队办案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深州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同意李*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1182刑初26号
  •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深**保局工人。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殷萌萌

  • 书记员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