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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与申请执行人张*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张*10000元(已履行);2016年3月15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底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月底前给付下剩的24990元。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执字第326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世源

  • 审判员陈嘉

  • 审判员脱生军

  • 书记员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