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与申请执行人张*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张*10000元(已履行);2016年3月15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底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月底前给付下剩的24990元。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世源
审判员陈嘉
审判员脱生军
书记员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