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屏山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晋某某已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晋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屏山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晋某某的罚金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告人晋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屏山县,现住四川省屏山县。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罗强
书记员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