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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屏山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晋某某已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晋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屏山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晋某某的罚金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529执52号
  •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危险驾驶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人晋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屏山县,现住四川省屏山县。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罗强

  • 书记员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