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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刚诉被告刘**、张**、刘**、卫松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刘**、张**、刘**、卫松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刚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229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刘**。

  • 被告张**。

  • 被告刘**。

  • 被告卫松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杰

  • 审判员魏妍冰

  • 人民陪审员王拥军

  • 书记员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