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刘**、张**、刘**、卫松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刚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刘**。
被告张**。
被告刘**。
被告卫松山。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王拥军
书记员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