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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章丘市明**居民委员会、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明**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砚池居委会)、第三人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初字第143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砚池居委会按照统一规划改造整合村居,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争议,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由此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也缺少明确的立法依据,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诉讼于法无据。虽然**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在我国现行土地法律体系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不具有同质性,因此,无法参照**务院的上述行政法规来处理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产生的争议。法院审理合同争议,一般是以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而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仅约定了安置房屋的面积等内容,未明确约定安置房屋的种类、位置、结构等具体标准,导致协议缺乏必要的安置补偿实质性内容,且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即使进行实体处理,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此种大规模、大面积的村居整合或房屋拆迁,一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也应当由政府统筹作出安排。综上,王**以请求砚池居委会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既缺乏充分的立法依据,也缺乏充分的民事裁判依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王**与砚**委会于2010年10月31日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房屋是由王**建造并且已按拆迁协议书约定拆除,砚**委会应当按拆迁协议书约定安置王**楼房223平方米。拆迁协议书的内容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砚**委会不履行,势必使王**的权利受到侵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砚**委会答辩称:关于王**与砚**委会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签订时砚**委会不知道王**已经被批准了葵阳街一处宅基地,涉案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归王**使用。

第三人王**陈述:王**在1995年经过砚**委会批准,获得了一处宅基地,并且已经建造了房屋,在审批宅基地时涉案拆迁的房屋就给予了王**使用,并且经过了村委、城乡建委、明水镇政府审批通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集体人员是一户一宅,因此,涉案拆迁的房屋就是王**的。在2010年砚**委会进行拆迁,王**隐瞒了上述事实,私自与砚**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事后,王**知道后,立即向砚**委会提出了异议。所以,涉案拆迁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另外,涉案房屋拆迁系砚**委会整合村居,所拆迁房屋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明确规定,这种拆迁属于村民组织自治的范畴,也不能参照**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例。因此,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王**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要求砚**委会安置楼房所依据的是双方于2010年10月31日订立的拆迁协议书。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是拆迁协议书所涉被拆除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新安置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亦是农村集体土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受理此类纠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1民终10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

  • 委托代理人郑爱青(系王笃山之妻),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曹沛合,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 委托代理人姜庆宝,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砚池居民委员会委员。

  • 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王**,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章丘市,现住章丘市。

  • 法定代理人王笃生,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峰,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德强

  • 审判员施红

  • 代理审判员唐鸣亮

  • 书记员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