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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涧前村民组与刘家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涧前村民组(简称涧前村民组)诉被告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涧前村民组的负责人宋**、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涧前村民组诉称:1998年4月份,原告将**底队庄*5.1亩机动地承包给刘**耕种,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刘**仅缴纳两年的承包费,其余承包费一直拖欠至今,合同到期也不愿交回承包地。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机动地承包协议》、由被告刘**返还原告机动地5.1亩。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其与原告涧前村民组之间不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耕种的是坝底村民组的土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系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坝底村民组村民。1998年3月28日,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建前、建中队和**底队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新建村建前、建中两队向前赵村**底队索要坝底庄*、庄*、庄**、刘**等户开荒地一事。调查结果为双方证据不足、界线不清、权属不明、所有权难以确定。依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生产、稳定局势的原则,本着鼓励开发”四”荒,允许个人承包经营的指导思想,处理意见如下:一、**底队庄*、庄*、庄**、林**等户的开荒地,凡与建前、建中队有争议的,**底队首先收归集体;二、坝底庄*、庄*、庄*开荒地明显在建前、建中田群中的,所有权为建前、建中队所有;三、双方争议,界限不清的田块折中确定所有权,折衷界线以四月三号下午镇、村、队、双方群众代表划定为准;四、所有权确定给建前、建中的开荒地,建前、建中一律作为机动地预留发包经营,承包时刘**、林**等开荒者优先,发包费每年每亩暂定为100元整。”2015年11月12日,涧前村民组诉讼来院,诉称1998年4月份,原告将**底队庄*5.1亩机动地承包给刘**耕种,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刘**仅缴纳两年的承包费,其余承包费一直拖欠至今,合同到期也不愿交回承包地。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机动地承包协议》、由被告刘**返还原告机动地5.1亩。案件审理中,刘**认为其与涧前村民组之间不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其耕种的是坝底村民组的土地,请求驳回原告涧前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涧前村民组主张解除其与刘**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由刘**返还其机动地5.1亩,涧前村民组应当提供书面的承包合同或刘**缴纳承包费等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刘**之间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且解除条件已成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涧前村民组认为刘**耕种的5.1亩土地是属于”在建前、建中田群中”的土地,所有权为建前、建中队所有,承包合同就是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但是涧前村民组并未能就该5.1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建前、建中队提供证据证明,且该《处理意见》并未明确刘**耕种的5.1亩土地的权属,《处理意见》也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的表现形式。故涧前村民组主张解除其与刘**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由刘**返还其机动地5.1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刘**关于其与涧前村民组之间不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请求驳回涧前村民组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涧前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涧前村民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606号
  •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涧前村民组

  • 负责人:宋夕付,该村民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唐封田,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江泓

  • 书记员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