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程公司、追加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庆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承忠,安庆市水利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尹**,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雁,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祁文平,安庆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潘小红
人民陪审员裴立宇
书记员檀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