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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东**有限公司与安庆**程公司、安庆**源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程公司、追加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21号
  •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庆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庆**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朱承忠,安庆市水利局职工。

  • 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追加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庆市。

  • 法定代表人:尹**,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鸿雁,该单位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祁文平,安庆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静

  • 审判员潘小红

  • 人民陪审员裴立宇

  • 书记员檀小艳